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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崔诗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诗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577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诗彗,曾用名崔颖,女,1990年7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汉族,中专文化,金华市快速公交公司站服员,家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7〕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诗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虞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诗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崔诗彗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G×××××号的微型轿车,行经金华市区东市南街宏济桥头路段处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口腔呼气测试,被告人崔诗彗的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后被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崔诗彗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被告人崔诗彗当场被民警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崔诗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毛某的证言,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违法记录查询结果,监控光盘及制作说明,现场查获、吹气及医院抽血照片,户籍信息,被告人崔诗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诗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诗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诗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小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洪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