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吕红娟、赵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吕红娟,赵云,吴卫东,屈家清,王忠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936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吕红娟,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赵云,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吴卫东,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吴卫东,职务不详。被告:屈家清,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王忠尚,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红娟、赵云、宿州市瑞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屈家清、王忠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尹 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