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天水申请执行张世争、朱晗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水,张世争,朱晗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李天水,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执行人:张世争,男,,1983年2月24日生,彝族,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执行人:朱晗瑜,女,1984年3月9日生,彝族,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本院在执行李天水申请执行张世争、朱晗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17年7月25日张世争、朱晗瑜持有的云南国一矿业投资有限公司13%的股份质押给申请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人民陪审员 马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唐建军书 记 员 蒋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