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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荣与被告湖南小燕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荣,湖南小燕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198号原告李光荣。被告湖南小燕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联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荣与被告湖南小燕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荣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荣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闫 静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佘 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曹瑷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