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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潘功发与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功发,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初43号原告:潘功发,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龙,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敏,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东路278号。负责人: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清算组。原告潘功发与被告安庆国顺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功发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功发负担。审判长 柏 萍审判员 张勤勤审判员 查世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毕雅茹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