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轩纪兰、周长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轩纪兰,周长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1号申请执行人轩纪兰,女,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周长锋,男,1971年05月0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轩纪兰与被执行人周长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网络银行查询了支付宝和京东信息,向证券管理机构查询证券信息,2017年2月7日向房产部门查询房产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继品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谭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袁东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