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某、韦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23号申请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韦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诉韦某家庭婚姻纠纷一案中,韦某偿还王某23419.89元。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贾自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