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志杰与修武县三龙皮毛有限责任公司、闪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杰,修武县三龙皮毛有限责任公司,闪波,张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318-1号申请执行人徐志杰,男,汉族,1975年11月5日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修武县三龙皮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修武县幸福桥西200米。法定代表人闪波。被执行人闪波,男,回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张婷,女,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修武县。关于执行徐志杰申请执行闪波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闪波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2205.26元,被执行人张婷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29317.15元,本院依法予以了冻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闪波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205元。划拨被执行人张婷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29317元。上述款项划拨至修武县人民法院账户:25×××99,开户名称:修武县会计核算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修武支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柴永利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希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