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南京斯卡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斯卡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滁州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276号原告:南京斯卡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水西门大街127号3单元103室。法定代表人:李世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舜山镇。法定代表人:郑维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宁,该公司副总经理,第三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路89号。法定代表人:倪升山,该所主任。原告南京斯卡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审理中,南京斯卡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斯卡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斯卡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的起诉。审 判 长 刘玉新审 判 员 马海青人民陪审员 张荣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