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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商洪华与杨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洪华,杨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553号原告:商洪华,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双录乡双录村。被告:杨敏芳,女,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双录乡双录村。原告商洪华诉被告杨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洪华要求被告杨敏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4000.00元;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4日被告杨敏芳在原告商洪华处借款25,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2017年初原告向被告索要此款,但被告以此款借给他人为由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敏芳偿还原告商洪华借款本金及利息240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120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12000.00元。二、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7.00元,由被告杨敏芳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闫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