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商洪华与杨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洪华,杨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553号原告:商洪华,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双录乡双录村。被告:杨敏芳,女,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双录乡双录村。原告商洪华诉被告杨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洪华要求被告杨敏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4000.00元;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4日被告杨敏芳在原告商洪华处借款25,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2017年初原告向被告索要此款,但被告以此款借给他人为由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敏芳偿还原告商洪华借款本金及利息240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12000.00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12000.00元。二、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7.00元,由被告杨敏芳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彦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闫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