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7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丁占辉、陈丽娜与罗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占辉,陈丽娜,罗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733-1号申请执行人:丁占辉,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申请执行人:陈丽娜,女,197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罗喜军,男,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占辉、陈丽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喜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喜军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丁占辉、陈丽娜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025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帅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