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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韩会云与赵淑兰、韩中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会云,赵淑兰,韩中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韩会云,女,53岁。被执行人赵淑兰,女,54岁。被执行人韩中南,女,33岁。本院在执行韩会云申请执行赵淑兰、韩中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黑0522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会云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刘文学与被执行人丁在林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韩中南于2017年6月20日将自有位于友谊嘉园一期13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一套抵付给申请人韩会云欠款本金1500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赵淑兰、韩中南负担,现已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韩会云申请执行赵淑兰、韩中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522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仁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