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建平与榆林市神木县拘留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平,榆林市神木县拘留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807号原告赵建平,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人,无业。被告榆林市神木县拘留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神木镇铧山路。原告赵建平与被告榆林市神木县拘留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赵建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