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司马慧与黄军锋、卢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马慧,黄军锋,卢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司马慧,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黄军锋,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卢娜,女,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海审判员 张志宏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