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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司马慧与黄军锋、卢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马慧,黄军锋,卢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司马慧,女,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黄军锋,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执行人卢娜,女,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海审判员  张志宏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建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