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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邱朝亮与杨仕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朝亮,杨仕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57号申请执行人邱朝亮,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杨仕柱,男,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盱眙县。申请执行人邱朝亮与杨仕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829民初26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杨仕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邱朝亮3027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7年1月1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盱眙县城北社区寻找被执行人杨仕柱,因杨仕柱系集体户口,无法查找,本院在盱眙县城北社区开来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2017年1月11日将被执行人杨仕柱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决定书;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杨仕柱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杨仕柱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余额较小,无执行价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杨仕柱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淮安市盱眙县城北社区的调查笔录相互印证。5、2017年6月28日本院已将本案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现债权,未执行标的为30275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限制其高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829民初26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章熙全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王贵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孟凡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