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5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献县龙莲创业建筑器材销售部、麻庆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龙莲创业建筑器材销售部,麻庆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5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献县龙莲创业建筑器材销售部,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赵林庵村。被执行人:麻庆宝,男,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献县龙莲创业建筑器材销售部与被执行人麻庆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2执5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景海审 判 员 段百龄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