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民终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民终162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起诉申请撤销襄劳仲裁字[2017]第2号仲裁裁决,不服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3民初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3民初657号民事裁定,由襄汾县人民法院或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诉人昌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未收到过襄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其参加仲裁的通知、未委托任何人参加襄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纠纷仲裁庭审、未收到襄汾县劳动行政部门关于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通知为由申请撤销襄劳仲裁字[2017]第2号仲裁裁决,应向襄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燕萍审判员 马华明审判员 秦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倩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