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文学与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区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学,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区水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学,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组织机构代码:201832217。法定代表人:何模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水务局。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法定代表人:杨清明,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学与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市朝天区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元市朝天区水务局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通路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文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崇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