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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许国强与陈广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强,陈广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802号原告许国强,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广磊,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许国强诉被告陈广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国强诉称:2016年6月1日被告陈广磊向我借款50万元用于购买网吧设备,并约定借据一份,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院认为,本案因涉嫌诈骗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后,但未采取保全措施,其缴纳的诉讼保全费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国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费25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