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民终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费欣、邓细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费欣,邓细生,柯阳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5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费欣,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上诉人(一审被告):邓细生,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经常居住地阳新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默,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柯阳海,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上诉人费欣、邓细生因与被上诉人柯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6)鄂022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费欣、邓细生关于案涉借款偿还情况的陈述,以及其二人向本院提交拟证明该借款已偿还的11份《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等新证据,可以得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债务已履行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新县人民法院(2016)鄂0222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阳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退还给费欣、邓细生。审  判  长  王又明审  判  员  柴 卓审  判  员  乐 莉二○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兼)  黄显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