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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吕雪娣与江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雪娣,江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3845号原告:吕雪娣,女,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江世华,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原告吕雪娣与被告江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雪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吕雪娣负担。审 判 长  叶 岭人民陪审员  张春红人民陪审员  张菊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