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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段全龙与山西鸿昌农工贸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全龙,山西鸿昌农工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段全龙,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稷山县。被执行人:山西鸿昌农工贸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稷山县。法定代表人:黄俊发,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全龙与被执行人山西鸿昌农工贸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24执恢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王学道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建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