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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杨锦城与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城,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206号原告:杨锦城,男,1983年1月15日生,侗族,住天柱县,现住天柱县。被告: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廖椿金。被告:杨秉奎,男,39岁,住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陈勇,男,30岁,住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原告杨锦城诉被告贵州省柏睿建材有限公司、杨秉奎、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杨锦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锦城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锦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杨锦城负担。审判员 欧阳广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袁 桂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