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钟道玲与周龙先、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龙先,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钟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龙先,男,汉族,1952年3月3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D座201室。法定代表人:周龙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展,江苏亚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道玲,女,汉族,1955年3月28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潇,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龙先、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7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将周龙先与案外人陈晨及陈金宝之间的借贷关系,一并纳入本案进行处理,应确定该借贷关系的请求权基础与本案的请求权基础是否相同。但从本案审查来看,本案的借贷关系与周龙先与案外人陈晨及陈金宝之间借贷关系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个案件中进行处理,如确需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处理的,亦应当通过相关程序,确定相关案外人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以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本案将两个不同请求权基础的借贷关系进行一并审理,亦未通过相关诉讼程序,确定相关案外人的诉讼地位,导致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73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周龙先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禹龙进出口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毕宣红审判员 罗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