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联胜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德化县爱陶家居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联胜输送机械有限公司,德化县爱陶家居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2106号原告:东莞市联胜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南区鼎方工业园B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98049719L。法定代表人:王惠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化县爱陶家居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鹏翔开发区冠福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3375078867。法定代表人:陈松涛,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东莞市联胜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爱陶家居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联胜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东莞市联胜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计666元,由原告东莞市联胜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奇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康丁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