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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牛运凯与牟学振、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运凯,牟学振,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012号原告:牛运凯,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牟学振,男,1983年7月15日出,现住淄川区。被告:张萍,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运凯与被告牟学振、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运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运凯负担。审 判 员  桑成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阎子佳代理书记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