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牛运凯与牟学振、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运凯,牟学振,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012号原告:牛运凯,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牟学振,男,1983年7月15日出,现住淄川区。被告:张萍,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运凯与被告牟学振、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运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运凯负担。审 判 员 桑成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 助理 阎子佳代理书记员 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