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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臻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黎明、陈国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泉市臻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黎明,陈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阳泉市臻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洁,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陈黎明,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阳泉市矿区人。被执行人:陈国胜,男,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阳泉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泉市臻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黎明、陈国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阳泉市臻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执行款30000元,本案执行费350元,诉讼费275元。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黎明、陈国胜在银行账户存款306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家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