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8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冯功明与齐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功明,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冯功明,男,生于1965年11月19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齐军,男,生于1976年7月1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功明与执行人齐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齐军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8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洪波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