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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财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孟秀兰与丁宝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秀兰,丁宝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财保141-1号原告:孟秀兰,女,193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告:丁宝宁,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原告孟秀兰诉被告丁宝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李洪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鲁0702财保1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丁宝宁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了扣押。被告丁宝宁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丁宝宁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路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杨晓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