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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4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苏星鑫分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康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星鑫分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康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520号原告:江苏星鑫分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工业园横三路8号。法定代表人:董向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朱玲玲,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康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波司登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星鑫分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康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星鑫分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星鑫分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星鑫分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叶 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云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