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唐勇利与海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勇利,海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693号原告:唐勇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志,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勇利诉被告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勇利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