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合作市润合农牧民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与凯智、韩海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作市润合农牧民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凯智,韩海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民终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作市润合农牧民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合作市。法定代表人秦建平,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凯智,男,藏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现住迭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海龙,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合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中心支公司。住址:合作市。负责人庞宏民,系该支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合作市润合农牧民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凯智、韩海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合作市人民法院(2017)甘30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后,未向当事人告知;上诉人在一审法院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的部分证据,在庭审中未出示和质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作市人民法院(2017)甘30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合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合作市润合农牧民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松 果审判员 郭丽华审判员 尚芳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亚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