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8民初4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634号原告: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536号10层1001室。法定代表人:吴瑞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文勇、吕孙祖,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B2229室。法定代表人:王健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淼娟,陈传涵,系公司员工。原告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235503.25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104914元(暂从2016年6月1日起暂算至2016年9月30日,以7235503.2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35%计收,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履约合同保证金1659939.5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7年6月30日,原告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3元,减半收取37401.5元,由原告浙江宏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王飞人民陪审员  高雪娇人民陪审员  杨荷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韩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