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严承胜、严承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承胜,严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448号申请执行人:严承胜,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严承林,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严承胜与严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严承胜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核实被执行人严承林父母所有。本院另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严承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涉案较多。被执行人严承林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严承胜案款534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738元,执行费712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严承胜如发现被执行人严承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