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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宜昌玖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玖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220号原告宜昌玖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29号4号楼-310。法定代表人董德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金龙,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平,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路。法定代表人向星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玖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玖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宜昌玖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昌玖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