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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昂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昂垒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84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负责人:程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亚洋,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礼新,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昂垒,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昂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昂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昂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维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瑞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