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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柏均、罗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柏均,罗先军,金云平,郑舒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986号申请执行人江柏均,男,1983年3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罗先军,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云平,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郑舒仁,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江柏均与罗先军、金云平、郑舒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云平有房产及土地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云平所有的坐落于山下金村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城区000175,土地证号:温集用(,1998)第2806号],期限为三年。���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安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