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21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宁县粮油商会与杜成、康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宁县粮油商会,杜某某,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561号原告:中宁县粮油商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团结路华诚首府门口。法定代表人:胡兴生,系该商会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强,宁夏王占强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该商会会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杜某某,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康某某,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宁县粮油商会与被告杜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7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宁县粮油商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中宁县粮油商会负担。审判员 李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