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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257陈春龙与张浩宇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浩宇,陈春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浩宇,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龙,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上诉人张浩宇因与被上诉人陈春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案件事实,致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237元,退还张浩宇。审判长 徐 兵审判员 万 焱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露露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