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刘婕、杜磐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刘婕,杜磐,苗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236号。负责人:乔向阳,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婕,女,199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杜磐,男,198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苗秀梅,女,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刘婕、苗秀梅、杜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知晓上述执行情况后,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蔡红虹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耀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