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肖湖南、朱五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湖南,朱五生,赖秀平,潘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507号申请执行人肖湖南,男,1980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朱五生,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赖秀平,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潘流明,男,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在执行肖湖南与朱五生、赖秀平、潘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振斌审判员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著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