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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1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月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月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1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6号龙城世家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2122066。法定代表人:李雄,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梁月球,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本院执行的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月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本院(2016)桂0202民初25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月球所有的柳州市桂中大道6号上东龙城世家7栋2单元31-2号房产,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梁月球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安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雷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