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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贺邦与张如标、太和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邦,张如标,太和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552号原告:王贺邦,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安徽太和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如标,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太和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长征路关集路口北600米路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汽车北站对面。原告王贺邦诉被告张如标、太和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贺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贺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贺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贺邦负担。审判员  朱贝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单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