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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华兵与颜泽文邹明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兵,颜泽文,邹明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341号原告:杨华兵,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颜泽文,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邹明淑,女,1968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杨华兵与被告颜泽文、邹明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杨华兵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华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华兵负担。审判员  陈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秦培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