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树权、周妙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树权,周妙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民特42号申请人:周树权,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申请人:周妙玲,女,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人周树权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仲庆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树权称:周妙玲,女,1972年出生,是周树权的妹妹,于1996年5月离家后至今未回。经多年查找仍无法找到,现申请宣告周妙玲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周妙玲,女,1972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区会城市船务公司58号,系申请人周树权的妹妹。江门市公安局浐湾派出所于2017年3月6日出具《证明》,证明申请人周树权的妹妹周妙玲于1996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周树权申请宣告周妙玲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总第6964期3版发出寻找周妙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妙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周妙玲于1996年5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回家,毫无音讯,经江门市公安局浐湾派出所证明其兄周树权曾因其失踪而报案,且本院发出公告寻找周妙玲的期间已届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妙玲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