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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亮雍等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亮雍,孙翻连,刘佳荣,孙霞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249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委托代理人麻佩,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刘亮雍,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孙翻连,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佳荣,又名刘磊,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孙霞霞,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亮雍、孙翻连、刘磊、孙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5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刘飞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