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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承艺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承艺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282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承艺,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漳浦县。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光强,四川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燕雪,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承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朝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承艺及其辩护人王光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蔡承艺与张某某(在逃)从福建坐飞机到成都双流收购汽车。蔡承艺在明知系赃车的情况下,以6万元的价格从曾某(另案处理)和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辆白色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2016年10月中旬,王某(1)和王某(2)受蔡承艺指使,从厦门乘坐飞机到成都,在成都接收一辆白色思威牌CRV汽车后,将该车开回至福建省漳浦县,后交由蔡承艺,蔡承艺向王某(1)支付4000元。经查,蔡承艺收购的白色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佟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晚在成都市新都区被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1303元。蔡承艺指使王某(1)、王某(2)从成都开至福建省漳浦县的白色思威牌CRV汽车所有人为李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晚至9日白天期间在成都市青羊区被盗。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4336元。为支持指控事实的成立,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承艺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汽车而予以收购、指使他人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承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2016年8月中旬以6万元的价格从曾某、唐某处购买了一辆白色艾力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指使王某(1)和王某(2)在成都接收一辆白色思威牌CRV汽车并将该车开回至福建省漳浦县的事实有异议,辩称对此事不知情。其辩护提出本案证人王某(1)和王某(2)的证言相互矛盾,对被告人蔡承艺涉案白色本田CRV的指控证据不足;收购白色艾力牌小型普通客车是一时贪图便宜,且已主动将该车发还给受害人,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蔡承艺在成都市双流区星空路,以6万元的价格从曾某、唐某处收购受害人冯某某(所有人为佟某某)被盗的一辆津JH××10白色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后驾驶该车辆回福建省漳浦县。公安民警在漳浦县“承艺修理厂”将被告人蔡承艺挡获。公安民警在挡获蔡承艺时在该修理厂内查获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川A××362白色本田CRV汽车。经鉴定,被盗白色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人民币211303元;被盗白色本田CRV汽车价值人民币114336元。另查明,被盗窃白色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及川A××362白色本田CRV汽车已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冯某某、李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承艺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被告人蔡承艺的供述及对曾某、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对所购白色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曾某、唐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蔡承艺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害人冯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泳、许某龙、朱某鑫、孙某霞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车辆查询信息、成都市双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双价鉴[2016]192号价格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蔡承艺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承艺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蔡承艺的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部分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蔡承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蔡承艺涉案白色本田CRV的指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蔡承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承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骞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文小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卢 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