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畅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4民初1017号原告杨某,男,居民。被告畅某,男,村民。原告杨某与被告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2014年11月5日,被告与原告因房屋交易过户产生借款,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20620元,约定2016年5月前全部归还。但至今仍未归还。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2011年因房屋买卖认识,在两人进行房屋交易时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还清银行贷款。但被告还了一部分贷款后再不偿还,原告替被告向银行还了20620元。2014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书写借原告现金20620元借条一份,并承诺自2015年5月起分三次清偿所有借款。此后被告于2015年7月、9月、10月分三次向原告还款共计6000元,余款一直不予归还。2016年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向原告承诺还款后,原告撤诉。但被告未按承诺还款。2017年5月12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1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在向原告偿还部分借款后拒不清偿剩余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清偿借款余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借款20620元,已偿还6000元,故未还余款应为146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畅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余款146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畅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