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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民终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潘展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潘展腾,区见携,谭锡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民终1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二路9号。负责人:陈焯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柏念,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展腾,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初,江门市蓬江区法律援助处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华,江门市蓬江区法律援助处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区见携,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锡堂,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柳,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江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展腾、区见携、谭锡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6)粤0703民初4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人保江门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人保江门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辉审 判 员 陈史豪审 判 员 许世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现流书 记 员 梁闪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