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红伟与杜勇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伟,杜勇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742号原告:王红伟,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杜勇旺,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伟诉被告杜勇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红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王红伟负担。。)审判员 于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